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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集團公司相關的增值稅改革政策的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作者:付莉 瀏覽次數:6735 添加時間:2019-08-02 09:10:41 】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ǘ稜I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修改為“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ㄒ唬┩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ǘ┍竟嫠Q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ㄈ┘{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ㄋ模┘{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ㄎ澹┘{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ㄆ撸┮蕴撛鲞M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ò耍┩诉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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